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代号分为 GB和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构成。
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当全文强制时不含有推荐性条文,GB/T代号国家标准为全文推荐性。
强制性条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检验、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2、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4、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5、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标准化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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