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国家的某个地区通过并公开发布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应自行废止。

  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字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制定范围: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标准的行政职责: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编号、批准发布等工作。

  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

  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标准制定权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获得。设区的市制定的标准亦属于地方标准范畴,不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相互交叉、重复、矛盾。

  地方标准意义:

  有利于促进企业研制和运用先进标准生产,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有利于引导消费,强化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权益,满足社会各界便捷查阅地方标准文本的需求;

  为更好推进地方标准工作,实现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提供标准信息的公益性服务奠定了基础。